市区内醉酒驾驶先后撞击多辆机动车的行为,应当以何罪名论处?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日18时许,孙某某在酒后仍然驾驶某小型客车,先后在L市A区,撞击张某停在路边的黑色现代轿车、颜某停在路边的奔驰轿车。随后,在L市A区的交汇处,将骑电动车的王某撞倒后逃离事故现场。在逃逸过程中,与等候绿灯放行的周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经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63.93mg/100ml,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广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形之下,仍然酒后驾驶机动车在L市市区内行驶,且在先后撞击两辆小轿车与一电动车驾驶员后,仍然未停止行驶,反而逃离事故现场,最终造成了一人受伤,四辆车受损的严重交通事故。孙某某的行为属于“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此外,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加之其是初犯,社会危害性较低,可对其适用缓刑,让其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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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本案的疑难点是精准区分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要区分前两罪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判定,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故意与过失两者主观状态。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前两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依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则应当以本罪论处。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孙某某是在市区内醉酒驾车,且已经先后撞击多辆车辆,市区内人群较郊区与农村更为密集,危险程度显然更高,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应当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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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