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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送妻子就医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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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1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20日11:50:4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男子为送妻子就医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7日晚,陈某某邀请好友到家中为妻子庆生。晚饭过程中,陈某某喝了一杯多红酒。23时许,陈某某的妻子突发疾病昏迷不醒,陈某某随即拨打120求救。但因附近无急救车辆,120到达的具体时间不能确定。陈某某遂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至医院抢救。后因陈某某在送医后与他人发生冲突,被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3mg /100ml,属于醉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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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3mg /100ml,属于醉驾,确已达到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但陈某某醉驾是为了挽救妻子的生命,且因120不能及时赶往其家中将其妻送医,陈某某自己驾车送医的行为实属不得已的举措。即被告人陈某某为救助妻子的生命,不得已醉驾损害了另一法益,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与紧急避险的各项要件相符。其行为成立紧急避险,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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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紧急避险的判定问题。具体分析如下:其一、主观要件上,被告人陈某某是为挽救妻子性命而醉驾,其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即陈某某的主观动机系避险;其二、现实要件上,120在当时无法及时赶往救助,陈某某醉驾送医的行为是不得已为之的唯一途径;其三、原因要件上,陈某某的妻子突发疾病面临生命危险,即应当认定正在发生现实危险;其四、限度要件上,陈某某的醉驾行为未造成他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害,即其避险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综上,陈某某的行为应当成立紧急避险。依据《刑法》第21条第1款之规定,陈某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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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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