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涉冬奥知识产权的保护,打击非法销售冬奥系统产品的行为!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至12月,韦某1、韦某2、韦某3以北京冬奥组委会的名义在网上销售注册商标的冰墩墩玩偶、钥匙链等商品。据调查可知,3人共同销售侵权商品玩偶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韦某2、韦某3共同销售侵权商品钥匙链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公安机关查获369个待售的玩偶,市值1.4万余元;查获60个待售的钥匙链,市值7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1、韦某2、韦某3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三被告主观上明知对外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奥运玩偶、钥匙链等商品,客观上仍然假借北京冬奥组委会的名义实施了对外销售的行为,非法销售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即三被告属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三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三被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对北京冬奥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加强涉冬奥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打击相关知识产权类犯罪,是我国积极履行国际公约、遵守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各项义务的有利举措。此外,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均系销售者,是此类知识产权类犯罪的下游犯罪人员。若要更好地保护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形成全链条打击范围,深入发掘上游犯罪人员(主要指生产者),从源头消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