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企业内部腐败,打击职务侵占行为!
案情简介
雷某某系A电商企业品牌运营员,负责线上推广品牌、采购直播设备、申请电商店铺等工作。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雷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编造了将钱款用于采购设备、帮公司公关等事由,向公司申领采购款、公关费180295.05元并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雷某某作为A企业品牌运营员,为了非法占有企业的钱款,利用其负责线上推广品牌、采购直播设备等职务的便利,以需要预支采购费、公司公关费等事由,向公司申领款项合计180295.05元。即雷某某作为A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退赔,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雷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依据《刑法》第271条之规定,对于本罪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侵占的行为应构成贪污罪);
其二、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就职单位的财物,对侵占行为持故意的态度;
其三、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所有的钱款转移为本人所有。此外需要对“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严格判定,判定标准如下:(1)此处的职务是具有一定管理性的职务,不能是单纯的体力劳动型岗位(如搬运工、快递分拣员);(2)必须是对职务进行了实质性的利用,而非仅仅是对空间、时间的利用(如司机在老板下车买东西的途中将其钱包内的公司银行卡盗走);(3)必须实施的是盗窃、抢夺、侵占等先行行为;
其四、最终侵占的款项至少达到“数额较大”的法定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