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防不胜防,多人因虚假二维码链接遭受重大财产损失!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至6月,彭某某谎称是A银行贷款业务员,向王某、陆某某、唐某某介绍贷款业务。获取信任后,彭某某以需证明偿付能力为由,要求三人在A银行的银行卡内充入贷款金额20%的资金(三人分别存入23998元、30000元、50000元)。2016年6月11日,彭某某又以激活系统为由,将虚假的A银行二维码链接发送给三人,让其打开链接后输入银行账户、密码等,以此获取了相关信息。随后,彭某某利用获取的信息登录手机银行,先后转走三人存在卡内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399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彭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王某等人钱款的目的,客观上通过虚假的银行二维码链接收集到了王某等人的银行卡账户、密码、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并将上述信息登录手机银行转移王某等人存入卡内的财产,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即彭某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彭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信用卡诈骗犯罪。依据《刑法》第196条之规定,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使用假卡或骗领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4)恶意透支。本案中,彭某某通过二维码链接收集到被害人的相关信息,并利用被害人信息登录银行网站转移被害人资金的行为,属于《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所规定的“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使用”的情形。即其以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方式实施了诈骗行为,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