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室抢劫期间强奸女主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李某与董某是邻居。2020年8月31日,李某见董某的房门上插着钥匙,遂持刀进入董某的房内,欲抢劫其钱财。迫于李某的威胁,董某拿出1000元。因嫌数额太少,李某将现金扔还给董某,但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期间,由于董某的极力反抗,李某将其双上肢咬伤。之后,董某假意答应李某下午去其房内发生关系,李某才离开。董某随即报警,李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涉嫌构成抢劫罪、强奸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首先就抢劫罪而言,李某以非法占有董某钱财的目的,持刀进入其房内,并以暴力威胁董某交出钱财。但其嫌钱太少,自动放弃了抢劫到手的1000元现金。即李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式让对方转移财产,但其在能够继续犯案时自动放弃犯罪,且并未造成董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其持刀入室抢劫的行为应当构成入户抢劫的犯罪中止。其次,就强奸罪而言,李某在董某极力反抗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造成董某受伤。即李某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暴力压制妇女反抗而对妇女实施了奸淫行为。但其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综上,以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未遂)、抢劫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犯罪形态准确判定:
其一、李某构成强奸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即其主观上想继续实施犯罪,客观上无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属于犯意未消除。本案中,李某是因董某的假意答应才暂行离开、停止对董某实施暴力奸淫行为。但在离开董某房间到被抓获的这期间,李某主观仍然有奸淫董某的目的,即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犯意未消除,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论处。
其二、李某构成抢劫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在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前提下,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俗称“能达目的而不欲”。本案中,李某拿到1000元后可以立刻离开,完成抢劫的流程,造成董某的财产损失。但其自动放弃了继续实施抢劫行为,将钱款还给了董某,未造成董某的财产损失,应当构成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