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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网络诽谤犯罪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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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0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25日11:03:0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对网络诽谤犯罪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进行认定?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7日18时许,郎某在某快递驿站内偷拍了谷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后郎某、何某假扮快递员和谷某接触,捏造谷某多次与快递员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聊天记录、“约会”视频与图片。随后,郎某将上述捏造的信息在群内发布,引发大量侮辱性评论。8月5日,上述信息被合并转发,并扩散到各网络平台,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日常生活。此外,多家媒体也对此事报道,引发网络热议,给公众造成了不安全感,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构成诽谤罪,且二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可以适用公诉程序,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郎某、何某明知被害人谷某未多次与快递员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为了败坏其名誉,将捏造的视频、图片、聊天记录等发布在微信群聊内,并造成上述信息被合并转发、被多家媒体报道,引发了网络热议,对谷某的正常生活与网路公共秩序均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即二被告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仍然通过网络途径发布相关信息,致使被害人遭受了大量侮辱性评论,同时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与诽谤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综上,结合二被告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以其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网络诽谤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46条第2款之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原则上应当由被害人提起自诉,但若诽谤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则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具体应当注意以下因素:(1)传播后网络的点击量或浏览量。若点击量或浏览量大,则该信息传播的范围广,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也大;(2)传播后造成的后果。若造成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崩溃或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可以认定情节严重。若引发了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诱导了不良社会风向,可以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3)传播的对象与内容。如以老弱妇孺为传播对象,捏造暴力、恐怖型信息,则会造成公众恐慌,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综上,诽谤罪中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需要综合各项因素予以考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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