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正当防卫?
案情简介
汪某1与汪某2系邻居,双方曾因汪某1建房之事发生纠纷。2017年8月6日晚8时,为给汪某2出气,其女婿燕某某、赵某来到汪某1家。燕某某与赵某敲汪某1家门,因不认识二人,汪某1拒绝开门。燕某某、赵某遂踹开门欲闯入汪某1家中。汪某1被强撞开的门撞伤,遂从橱柜上拿起一铁质减震器,与燕某某、赵某厮打。期间,汪某1将燕某某和赵某头部打伤,致赵某轻伤一级、燕某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1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燕某某、赵某二人夜晚至汪某1家中意图报复,被告人汪某1主观上是为了制止燕某某、赵某进入其住处对其实施暴力行为,客观上使用铁质减震器与二人厮打,并致使赵某受轻伤、燕某某轻微伤。即汪某1属于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侵扰,而采取行为制止不法侵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形。其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对正当防卫如何界定?
依据《刑法》第20条第1款之规定,对于正当防卫的具体界定如下:其一、起因条件上,存在侵犯国家、社会、本人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其二、时间条件上,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是指不法侵害的危险性尚未结束,而非不法侵害行为本身尚未结束;其三、限度条件上,不法侵害未超过必要限度。除《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严重暴力型犯罪可以有“无限防卫权”外,对其他不法侵害行为需要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来判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其四、目的条件上,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个人人身或财产安全不受侵害,而非是为了报复或者泄私愤。
此外,对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行凶”行为,需要注意具体是指与抢劫、杀人、强奸、绑架等具有同等危险性的严重暴力型行为,同时行凶人不一定要持有凶器,“赤手空拳”亦可行凶,只要产生严重危害后果即可。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