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案情简介
A游戏是B公司专属运营的网络游戏。2017年8月,李某某制作了一款外挂程序来绕过A游戏程序。期间,为了非法获利,李某某开始在网上销售该外挂游戏。2018年9月,为获利更多,项某某(李某某好友)帮其对外销售,具体由李某某负责修改外挂程序,项某某的销售收入二人平分。截至案发,项某某违法所得共计147845元,实际获利95971元。李某某违法所得共计184460元,实际获利7567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项某某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著作权人B公司的许可,仿照A游戏的图案设置、程序设置、场景布置等自制了一款外挂游戏并通过互联网对外销售,非法获利数额较大。被告人项某某明知李某某对外销售的是仿制的外挂游戏,仍然帮助其推广销售,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即二被告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综上,结合二被告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赔情节等因素,以被告人李某某、项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75675元至95971元。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侵犯著作权罪”,且属于网络游戏侵权问题。要认定二被告所实施的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需要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自制外挂程序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由于A游戏客户端无透视功能,李某某的外挂游戏增加透视功能必须复制A游戏程序的“源代码”。此外,李某某的外挂程序要实现与A游戏的对接,必须破译使用A游戏的通信协议,截获修改A游戏服务器的数据。因此,对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复制发行”,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