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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职务侵占罪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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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6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28日17:11:3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对职务侵占罪予以认定?

 

案情简介

张某某是D公司营销中心总监,罗某某是D公司营销中心高级经理。2018年至2019年,为了非法获利,二人利用主管B地区A产品的营销业务,指使销售人员隐瞒直接交易的真相,虚构须通过B区总经销进行交易的事实,虚增二人参股的C公司、E公司作为中间交易环节。后二人再利用审核A产品售价的职务之便,帮助C公司、E公司低价购入A产品,随后高价卖出,侵占D公司财产155万余元,最终二人以C、E公司股东名义分红获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主观上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利用其主管销售业务与审核产品价格的职务便利,虚增自己参股的C、E公司作为中间交易环节,并以“低买高卖”的方式赚取产品差价,侵占公司资产共计155万余元。即二被告人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鉴于二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律师观点

本案中所涉及的是职务类犯罪中的“职务侵占罪”。依据《刑法》第271条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其一、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二、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获取不法利益;其三、客观方面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产的不法行为。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对“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1)此外的职务是指有一定管理性职权的职务,而非单纯的体力型职务(如快递分拣员、搬运工);(2)此外的利用是指实质性的利用,而非对于时空的碰巧利用;(3)先行行为必须是盗窃、侵占、抢劫等财产类犯罪行为,否则不属于本罪所规制的情形;其四、犯罪结果必须使得单位财产损失至少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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