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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欲意顶包骗保,其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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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5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30日10:32:2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男子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欲意顶包骗保,其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3日,梁某1酒后驾驶一小轿车,因操作不当发生了撞倒路边路化带的单方交通事故。为骗取保险理赔款,梁某1与其弟梁某2商议,由梁某2假冒梁某1申报理赔款项共计 84941元。但因该保险公司发现涉案保险申报有顶包嫌疑而向公安报案,梁某1、梁某2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1、梁某2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1为了非法占有保险理赔款,伙同被告人梁某2,采取虚构涉案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员,隐瞒涉案交通事故系因酒驾发生的真实原因,意图骗取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84941元。即二被告人属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以虚构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骗取保险理赔款,数额较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其行为与保险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梁某1、梁某2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金融诈骗罪中的“保险诈骗罪”。对于本罪的适用具体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就犯罪形态而言,行为人伪造申报保险理赔的相关材料只能认定为犯罪预备,即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若行为人此时被抓获,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犯罪预备)。若行为人已经向保险公司索赔或提出给付请求,则可以认定为已经着手实施了保险诈骗的犯罪行为。若行为人此时被抓获,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犯罪未遂);

其二、就罪数而言,尤其以人身保险为例,为了获取保险利益,往往伴随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若行为人为了获得保险利益,而将被保险人杀害/伤害的,应当以保险诈骗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具体的犯罪形态是预备、未遂、既遂还需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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