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集体非法收债、虚假诉讼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李某某、冯某某、王某等人系“套路贷”集团成员,其中李某某为首要分子。2015年10月以来,李某某等人长期诱骗借款人,让其虚写超高息借条,并提供抵押担保,虚构给付事实。随后,以电话骚扰、言语恐吓等方式催收高额利息。在借款人无力偿还之际,以虚假的借条起诉,欺骗法院作出民事裁判。截止案发,李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造成5人被司法拘留,26人被限制高消费,21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名被害人名下房产、车辆被查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涉嫌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涉嫌多项罪名。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就诈骗罪而言,李某某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多名借款人超高额利息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虚写超高息借条、提供抵押担保伪造给付事实等方式,诱骗借款人向该集团借款,造成了借款人的重大财产损失。即李某某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转移了私有财产,造成了被害人的严重财产损失。其行为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应以该罪论处;
其二、就敲诈勒索罪而言,李某某等人在借款人借款后以电话骚扰、言语恐吓等“软暴力”方式催收非法利息。即李某某等人属于以威胁的方式意图取得借款人高额利息的情形。其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应以该罪论处;
其三、就虚假诉讼罪而言,李某某等人以虚假的借条起诉,欺骗法院作出虚假裁判,导致多名被害人遭受了司法制裁。即李某某等人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损害他人合法合法权益的情形。其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应以该罪论处;
其四、就寻衅滋事罪而言,李某某等人采取电话骚扰、言语恐吓等“软暴力”方式催收非法利息,属于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其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应以该罪论处。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套路贷”集团所实施的系列犯罪行为。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需要注意是此类犯罪团伙往往采取的是电话骚扰、言语恐吓、堵锁换锁等“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索要高额利息。该行为所涉及的是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若要成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催收非法债务罪”则需要符合以下几点:其一、行为人催收的是非法债务。若是低于现有市场LPR四倍的利息,则属于是合法借贷,不成立本罪,最多涉及非法拘禁罪;其二、行为人催收非法债务所采取的是暴力方式,如当场使用暴力胁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其三、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