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二男子假冒防疫志愿者骗取募捐款项的行为,构成何罪名?

分享到:
点击次数:335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1日17:04:1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二男子假冒防疫志愿者骗取募捐款项的行为,构成何罪名?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7日12时许,孙某某、蒋某将打印的3000份虚假宣传材料,在A城区发放,假借 “市志愿者协会”之名,以抗疫募捐为由,欲欺骗他人募集捐款。当日16时许,孙某某、蒋某自动到案。截至案发,孙某某、蒋某二人尚未募集到钱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蒋某涉嫌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蒋某二人为了非法占有募集款项,以发放虚假宣传资料、冒充志愿者协会人员,诱骗群众进行抗疫募捐。即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意图骗取他人转移对于私有钱款的占有。其行为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二被告假借志愿者协会之名、利用抗击新冠疫情为由进行诈骗募捐,社会影响恶劣,也给疫情防控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酌重处罚。但鉴于二被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未诈骗到钱款,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孙某某、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财产类犯罪中的“诈骗罪”。随着新冠疫情的出现,依托疫情防控产生的诈骗犯罪逐渐增多,大多表现为销售虚假防疫物资、实施防疫诈骗募集活动、假冒防控人员收取防控费用等情形。这些行为一方面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也扰乱了疫情防控的秩序,损害了防疫人员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依法应当考虑对其酌重处罚。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孙某某、蒋某属于冒充防疫志愿者进行防疫募捐,诈骗捐款者钱款的情形,与《刑法》第266条所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该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电脑端.jpg

上一条:虚开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下一条:非法买卖虚拟拨号设备并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技术帮助,构成何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