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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为非法获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需要如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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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46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4日15:49:3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药房为非法获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需要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郑某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月至2月,郑某某明知其采购的6万个医用口罩均无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期间,公司员工多次反映口罩有质量问题。郑某某仍指示多个门店对外销售共计16万余元,销售款项均归A公司所有。经鉴定,上述口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被告单位A公司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单位A公司与被告人郑某某主观明知购入的口罩系“三无”产品且存在实际质量问题,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然对外销售,数额巨大。即A公司与郑某某属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本案发生于我国疫情防控的严峻时期,A公司与郑某某的行为扰乱了疫情防控秩序,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综上,以被告单位A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被告人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妨害疫情防控的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实质上触犯了两个罪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刑法》第214条之规定,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刑法》第140条之规定,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依据数罪并罚“择一重处罚”之原则,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此外,本案中郑某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实施的行为可以代表A公司的意志,且最终的销售所得均归A公司所有。即本案在主观上有A公司的意志,客观上A公司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获得了违法所得,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A公司也应当构成本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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