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故意放火焚烧公民财物,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乐某某(时年15岁)多次至A地用打火机点燃毛豆秸、稻草等物,焚烧公民财物。最终,因形迹可疑被群众扭送,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乐某某涉嫌构成放火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乐某某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仍然多次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公民的财物。即乐某某属于在公共场所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其行为与放火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乐某某系被群众扭送归案,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多次放火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同时,乐某某犯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乐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放火案件。
从定罪的角度来看,依据《刑法》第114条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如下要件:其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其二、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处的“放火”可以采取“独立燃烧说”来判定,有火种、有将被烧毁的物品、火种与该物品相接触的情形之下,即可认定为实施了放火罪的实行行为;其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且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本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其四、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积极追求)、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随意放任)。至于有何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犯罪构成。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本案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本案属于群众扭送后投案自首的案件,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综上,本案中被告人乐某某的行为确应以放火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