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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捏造他人诈骗并予以报案,法律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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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2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5日09:59:5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男子捏造他人诈骗并予以报案,法律如何评价?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1日,王某向黄某购买了200只额温枪。随后,黄某通过微信联系傅某某,以8万元价格向其购买了200只额温枪。后因傅某某不能按时供货,其将货款全部退还给王某,并告知了黄某退款的情况。黄某明知上述情形,故意隐匿退款的聊天记录,捏造被傅某某诈骗8万元的事实予以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傅某某抓获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后经调查,黄某系诬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为了非法占有8万元的货款,明知被害人傅某某已退还全部货款的情况之下,故意隐匿退款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诈骗为由进行诬告,使得傅某某被抓获并受到刑事拘留。即黄某某属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鉴于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但是,其在疫情防控期间进行诬告陷害,扰乱了防疫秩序,依法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黄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诬告陷害罪”。依据《刑法》第243条之规定,在适用本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就犯罪形态而言,本罪的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捏造虚假的事实材料,着手的认定标准是行为人利用捏造的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既遂的标准是有关机关接受告发材料并予以立案(但最终被害人是否受到刑事追责并不影响本罪既遂的认定);其二、就主观状况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是在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若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其三、就犯罪主体而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诬告陷害的,属于法定从重处罚之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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