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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人员为牟取单位非法利益而行贿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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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07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5日17:07:0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主管人员为牟取单位非法利益而行贿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05年,王某请求A公司董事长贾某合作开展煤炭购销业务。2005年至2014年,贾某明知王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不具备与C公司合作开展上述项目的资质,仍然违规开展煤炭购销业务,致使C公司无法收回1.8亿元的投资款项。期间,为感谢贾某提供帮助,王某共给予其83万元、英镑3.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涉嫌构成单位行贿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作为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为B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B公司无资质与C公司开展煤炭购销业务的情形之下,仍然向贾某请托让其违规开展上述业务,最终为B公司牟取了非法利益。即王某属于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行贿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诚恳,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王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职务类犯罪中的“单位行贿罪”。本罪同时也是单位犯罪的种类之一,要构成单位犯罪具体需要符合以下二点要求:其一、从主观层面上讲,要体现单位的意志,具体可以通过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的表态来予以展现;其二、从客观层面上讲,要有单位实施的行为,并且单位最终也获得了相应的好处。具体可以通过非法所得的最终归属、行为的实施过程来予以体现。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系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的意志便可代表B公司的意志,且最终B公司也通过行贿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符合上述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单位行贿罪来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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