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为财杀害养父母,对其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7日,殷某某(时年17岁)和5名朋友在某娱乐会所消费了4000多元后,因无钱买单,会所将其中2人扣留。随后,殷某某四处借款,但仅借到1300多元。为了筹齐款项赎人,殷某某伙同黄某某和周某某,预谋到其养父母家实施抢劫。次日21时,3人来到殷某某养父母住处,入室杀害了其养父母。3人共计劫得现金4.7万多元及黄金首饰若干。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黄某某、周某某涉嫌构成抢劫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殷某某、黄某某、周某某为了非法获取二名被害人的财产,准备了作案工具,并最终实施了入室抢劫杀人的行为,造成了二名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即三被告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入户抢劫,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鉴于殷某某案发时为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殷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暴力抢劫案件,且被害对象是其养父母。据调查可知,殷某某与其养父母年龄差距过大,缺少日常的交流与沟通。再加之其养父母老来得子,对殷某某十分溺爱,有应必求。从而致使了殷某某自私自利的性格与无节制花钱的坏习惯,从而诱发了本案惨剧的发生。因此,对于此类未成年人严重暴力型犯罪,我们不应当仅仅从司法角度来予以规制,更应当从家庭教育、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健康状况、学校的约束管理状况等来综合考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