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质检不合格的深井海藻碘盐,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以来,在明知是无碘盐的情况下,闫某购买了150袋400g深井海藻碘盐,对外销售给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其中尚未销售的97袋被查获。经检验,上述深井海藻碘盐中氯化钠,碘,亚铁氧化钾不符合标准规定,属于不合格食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闫某明知购入的是无碘盐,为了牟取不法利益,仍然对外以市场价格销售给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给各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即闫某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闫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经济类犯罪中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本罪直接涉及的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社会影响重大。因此,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严重后果,则应当以本罪论处,至于最终是否造成了实质性的人身损害并不影响本罪的认定。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界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食品;(2)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超量或超范围滥用农药产出的食品;(4)病死牲畜的肉制品。若行为人对外销售的不是上述的几类食品,则不应当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