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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成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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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3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7日11:17:3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销售成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0年1月,为非法牟利,杨某某在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入处方药,并对外销售至全国多地。期间,金某某明知上述药品来源不明,仍利用快递员身份,帮助杨某某寄送药品,并从中获利。2020年1月8日,杨、金二人被抓获。经检验,涉案产品均存在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情况,为假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购入的药品来源不正,为获取不法利益,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涉案药品,数量巨大。被告人金某某明知杨某某所得药品可能系假药,仍然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其运送药品,并获取非法利益。即二被告人成立为了非法获利,销售假药的共同犯罪。其行为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论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在此共同犯罪中,杨某某系主犯,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金某某系从犯,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经济类犯罪中的“销售假药罪”。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涉案药品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社会影响重大。因此,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对外销售假药的行为,则应当以本罪论处。至于最终是否造成了实质性的人身损害或者是否足以达到严重危害人身健康的程度,并不影响本罪的认定。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界定“假药”。依据最新《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假药”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成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2)冒充的药品;(3)变质的药品;(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此外,原有《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未获批文、批号的药品”已不再被视为假药。具体在适用本罪时,需要予以注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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