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牟利售卖盗版光碟,对其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2日,吴某某租用A小区内的房屋售卖盗版光碟。期间,吴某某负责开车将盗版光碟拉至小区临时板房内,并让“员工”对盗版光碟进行包装。待后期处理完成后,吴某某再将盗版光碟搬运至出租房内存放并销售。截止案发,吴某某非法售出音像制品共计124122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购入的是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盗版光碟,仍然对其进行后期包装并对外销售,数量巨大。即吴某某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吴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侵犯著作权罪”。依据《刑法》第217条之规定,在适用本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如在他人作品上刊登广告或者采取会员制捆绑消费、以此牟利;其二、本条所保护的是作者的著作权、专有出版权、邻接权、署名权等合法权益;其三、主要行为方式是“复制发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发行”是指将涉案作品的内容与载体转让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包括售卖、出租等方式。因此,单纯在网上让大家浏览(不可下载)或者在KTV播放盗版光碟,均不属于发行行为,不构成本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