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胡乱审核项目补贴申请、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祝某是某区发改局投资科科长,主要负责审核、上报、验收农业补贴项目。2012年至2014年4月,祝某利用其工作的便利,使未达到申报条件的A、B公司获得了项目补贴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7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某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祝某作为某区发改局投资科科长,在任职期间滥用其审核、管理农业补贴项目的职务之便,使得不符合条件的A、B公司获得了补贴资金,造成了国家的重大经济损失。即祝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行为与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祝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职务类犯罪中的“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本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3类:(1)擅自利用职权。即国家工作人员故意错误地去履行自己的职务,属于作为犯罪;(2)放弃利用职权。即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在应当履行职权的时候不去履行职权,属于不作为犯罪;(3)超越职权。即国家工作人员超越应有的职权去实施相关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祝某属于擅自利用职权,审核项目补贴资金,即其构成以作为方式表现的滥用职权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