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气枪弹和枪支散件、逃避海关检查的行为,需要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9日,洪某某在未申报的情形下入境,被海关抽查。经检查,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查获一盒含量500粒的铅弹型物品,在其腰间查获疑似枪管一根。经鉴定,上述物品为气枪弹和枪支散件。2018年1月14日,洪某某出境时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涉嫌构成走私弹药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洪某某为了逃避海关的检查,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形之下私自携带了500粒气枪弹与部分枪支散件入境。即洪某某属于走私弹药入境、破坏海关监管秩序的情形。其行为与走私弹药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走私弹药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洪某某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走私类犯罪中的“走私弹药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走私不同的弹药、弹壳,构成的犯罪亦不相同,具体情形如下所述:
其一、若行为人走私的是能够使用的弹头、弹壳的,应当以走私弹药罪定罪量刑;
其二、若行为人走私的是无法使用的弹头、弹壳或者已经报废的弹头、弹壳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
其三、若行为人走私的是已经被鉴定成废物的弹头、弹壳,亦不构成本罪,而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洪某某走私的是具有一定杀伤力,且尚能组装使用的气枪弹,此物品属于我国双向禁止的物品。即行为人无论是出境或者入境均不能私自携带该物品,否则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弹药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