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起,在无专利授权的情况下,张某、郑某某在自家加工厂内仿造A厂生产的养生床垫,并在采购的外包装盒上印制A厂养生床垫的专利号,对外销售。期间,张某负责生产、销售,郑某某负责财务管理、收发货款。截止案发,二人共销售上述产品165880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郑某某涉嫌构成假冒专利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郑某某在未获得专利授权的情况之下,私自仿制A工厂的养生床垫,并在外包装上印制该产品的专利号,对外销售,数额巨大。即二被告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假冒专利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张某、郑某某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假冒专利罪”。依据《刑法》第216条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的正常活动及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我国专利管理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其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无专利授权仍然去实施假冒专利的行为。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郑某某的行为与上述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相一致,应当以该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