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因琐事聚众斗殴,对其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孙某(高一学生)的朋友马某与同班同学李某因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10月20日下午,孙某向李某打电话,要求其向马某道歉。因言语不和,双方遂约定于当日17时30分在A高中附近斗殴。当日18时许,双方按时到场。期间,孙某持棍棒将李某等人打伤。最终致李某轻伤,另6人轻微伤。2010年10月22日,孙某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遂依法起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为了帮其好友马某报仇,约定与李某于A高中附近聚众斗殴。在此期间,孙某持械将李某等人打伤。即孙某属于持械聚众斗殴,且为首要分子。其行为与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其家属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案发时孙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孙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此类案件也是未成年犯常犯的罪名,且多是因为日常琐事而引起,但最终却造成了参与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犯此类案件的未成年人多属于冲动型人格,大多是由于遭遇重大家庭变故或者父母对其管教不力所致。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仅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未成年犯判处刑罚,更应当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多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引导其走上正确的人生之路。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