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大量真假货币剪贴、拼凑,对其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17日,倪某某先后两次从其舅舅倪某1(另案处理)处以10元/张的价格,购得50张面额100元的假人民币。其后,倪某某用美工刀、直尺等工具,将真假人民币剪贴、拼凑,变造了58张面额100元的假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涉嫌构成变造货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倪某某明知购入的是面额100元的假人民币,仍然以剪贴、拼凑的方式,将购入的50张假币与真币一同进行变造,数额较大。即倪某某属于违反我国的货币管理规定,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变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倪某某犯变造货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货币类犯罪中的“变造货币罪”。本案中的被告人倪某某是采取剪贴、拼凑的方式,将真币与假币混合在一起,实施变造行为。司法实践中,变造货币是指用真币材料制作假币,并且保留原有真币的基础。具体可以通过剪贴、拼凑、揭层、挖补等方式来改变真币的币值或者币重。与本罪容易混淆的是“伪造货币罪”。所谓伪造货币,是指行为人使用假材料制作假币或者使用真币的材料制作真币但完全翻新的情形。具体而言,变造货币属于“真中有假”,伪造货币属于“以假乱真”。二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完全不同,在具体适用时,需要准确界定,精准定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