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将他人作品传至私人网站让公众阅读的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起,许某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利用技术手段收集他人作品上传至私人网站供读者免费阅读,并收取广告费非法获利。为扩大规模,2015年,许某成立A公司,先后聘用十余名编辑、技术人员,架设了6个盗版网站,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共500万余份,吸收会员32万余名,网站总点击量约达18亿次。据调查,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涉案盗版网站共收取广告费700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明知未获取著作权人的授权,为了非法牟利,仍然利用技术手段复制他人文字作品上传至私人网站,供大众浏览阅读,并收取广告费获取不法利益。其后,其为扩大规模创设了更多盗版网站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数量巨大。即许某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的情形。其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许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有关知识产权的网络侵权案件。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所采取的是租用服务器,利用“爬虫软件”复制他人文字作品并上传至个人运营的网站,以供公众阅读的方式,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著作权。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原有复制发行的方式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在逐渐减少,行为人更多的是采用本案中的作案手法——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来侵权。此外,在主观要件上,要成立本罪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本案中,许某通过建设的盗版网站收取广告费共计700余万,同时吸收会员加入其盗版网站的行为,足以认定其具有营利的目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