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贷款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1日,王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在A银行办理8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7.2%。次日,王某某又以该贷款转办的定期存单在A银行贷款752万元。随后,王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签订借款合同,将752万元贷款转贷给李某某,年利率为25%。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转贷牟利,违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年利率的规定,将从A银行借贷的752万元高利转贷给李某某,数额巨大。即王某某属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高利转贷罪”。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对被告人王某某转贷给李某某的行为定性?即对其行为是以高利转贷罪论处,还是以贷款诈骗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两罪的区别在于主观、客观方面。若行为人在向银行贷款时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事后仍然向银行还本付息的,则构成高利转贷罪;若行为人在向银行贷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后未向银行还本付息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向银行贷款时便有转贷牟利之目的,依据“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