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售侵权出版物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以来,付某购入A字帖、B小说等出版物,存放于其出租屋内销售。2016年11月10日,A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在其屋内查获A字帖126900本、其他出版物104800本,市值3452380元。其中,付某已销售了市值1500元的A字帖。经鉴定,上述出版物均属侵权复制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涉嫌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遂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付某明知购入的是盗版的出版物,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在其出租屋内将购入的出版物对外销售,数额较大。即付某属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其行为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赃款,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付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我国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与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
其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若行为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或虽未超过10万元,但尚未对外销售的侵权复制品市值30万以上的,应当以本罪立案侦查;
其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其四、主观要件。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即行为人为了赚取非法利益,明知销售的是侵权复制品,仍然继续对外销售。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付某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