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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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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9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14日14:41:5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恶意透支信用卡,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9日,赫某某申领了1张额度为10万元的A银行信用卡。2014年3月12日,该信用卡发生逾期后,赫某某通过更换联系方式、逃匿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截至2016年11月12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99451.77元。案发后,赫某某的家属已代偿本息185877.03元,并获取了A银行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赫某某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赫某某在明知信用卡已逾期的情况下,以改变联系方式、逃匿等方法逃避银行催收,并且恶意透支了本金99451.77元,给A银行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即赫某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赫某某的家属主动代其偿还了本息,并获取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赫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所谓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额或超期透支,经过发卡银行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偿还的情形。具体而言,行为人是合法的持卡人,即凭借自己的身份信息申领信用卡之人。此处的银行卡仅仅指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仅有储蓄功能的借记卡。此外,依据“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理”,此处的恶意必须是行为人在实施透支行为时就具有。若行为人一开始有日后归还之意,但最终未归还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经过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才能认定行为人属于“恶意透支”。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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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以高息利诱公众借款投资,后又卷款潜逃的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下一条:以新贷还旧贷、骗取贷款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