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矛盾打骂继女致其九级伤残,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虐待罪?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蔡某某和陈某登记结婚。2009年初,陈某之女陈某某与陈某、蔡某某一起生活。2010年以来,因家庭矛盾,为泄私愤,蔡某某多次掐陈某某的身上,并用脚踢踹其全身,用开水烫伤其双脚,致使陈某某多次入院治疗(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11年12月14日,蔡某某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构成虐待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不满,多次殴打、辱骂继女陈某某,导致其受伤并入院治疗。即蔡某某属于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情形。其行为与虐待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虐待行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诚恳,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蔡某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人身类犯罪中的“虐待罪”。依据《刑法》第260条之规定,在适用本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从犯罪主体上来讲,本罪的行为主体与侵害对象均为“家庭成员”,但不仅仅局限于一起生活的父母子女,还可以包括长期一起共同生活的合租室友、雇佣的家庭保姆、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夫妻。
其二、从入罪条件上来讲,本罪必须是行为人对家庭成员经常性的施暴才行,偶尔进行辱骂或殴打的,不构成本罪。
其三、从量刑标准上来讲,若行为人实施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同时,此处的“致使被害人重伤”,包括因施暴导致被害人自杀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