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公民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何罪名?
案情简介
郭某某是A信息技术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QQ群交换等途径,非法获取了楼盘业主、公司股民的姓名、电话、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185203条,并存储于其个人账户。随后,郭某某将上述信息在QQ群内贩卖,非法获利4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为了非法牟利,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了楼盘业主、公司股民的个人信息,并通过QQ群对外出售。即郭某某属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的情形。其行为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郭某某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但是,鉴于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人身类犯罪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适用本罪时,需要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准确界定。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以下特征:(1)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所记录;(2)能够识别特定人员身份;(3)能够反映特定人员的活动轨迹。具体而言,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银行卡号、行踪轨迹、财产状况等,均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非法获取的楼盘业主、公司股民的姓名、电话、住址、工作单位等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对其行为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