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放火烧了庙宇,对其行为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何某1、何某2、梁某某(案发时均为未成年)经商议后分别盗窃5座庙宇财物,并点燃物品后逃匿,致使5庙宇不同程度焚毁。何某1参与5起放火,造成经济损失87000元;何某2参与3起放火,3起盗窃,造成经济损失42000元;梁某某参与1起放火,造成经济损失4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1、何某2涉嫌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构成放火罪、盗窃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1、何某2、梁某某为了销毁盗窃庙宇财物的证据,将庙宇内的物品点燃后逃离现场,造成5座庙宇焚毁。即三被告人属于以放火的方法致使公共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行为与放火罪的犯罪构成相符。此外,梁某某还盗窃了庙宇内的财物,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但是,鉴于三被告人作案时均为未成年人,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同时,三被告人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综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被告人何某1、何某2犯放火罪、被告人梁某某犯放火罪、盗窃罪,依据有关法条定罪量刑。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放火、盗窃庙宇财物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对三名未成年犯均宣告了缓刑。依据《刑法》第72条之规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对行为人宣告缓刑:
其一、从适用对象出发,必须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包括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能适用缓刑。
其二、从实质条件出发,行为人必须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具体可以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有无再犯危险、对所在社区有无不良影响这4方面来综合考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