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人员在木材进仓审核工作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致使国家财产受损,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郑某是某林业工作站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负责木材进仓审核工作。2012年至2013年12月,A公司使用伪造的木材运输证件办理木材进仓登记手续。由于郑某未认真审核,没有发现运输证件上无验证人员签名、植物检疫证签发机关的印章有错别字,即为其办理了64份木材运输证件的进仓登记手续,致使国家金税损失计481983.9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作为某林业工作站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未在任职期间认真履行木材进仓的审核工作,致使A公司使用伪造的证件办理了木材运输手续,导致不合格的木材流向市场,造成了国家金税的重大损失。即郑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行为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郑某犯玩忽职守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予以量刑。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职务犯罪中的“玩忽职守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在适用本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从客观层面上讲,国家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私权益受损的,均属于玩忽职守;
其二、从主观层面上讲,本罪属于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国家工作人员原本应当避免此结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避免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已经预料到危害结果,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这也是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最大区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不作为的滥用职权仍然属于滥用职权,而非玩忽职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