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参与群殴,将对方殴打致死,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两名成年被告人(另案处理)与4名外省男子发生口角后,纠集了莫某某、庄某、陈某(均为未成年人)等人携带木棒,外出寻找并准备报复4名外省男子。当晚11时许,莫某某等人见到吴某持一把开山刀与另一男子步行,误认为吴某就是欲寻之人,遂上前殴打,致使吴某受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庄某、陈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遂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莫某某、庄某、陈某在两名成年被告人的指使下,为了报复泄愤,使用木棒将被害人吴某殴打致死。即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致其死亡的行为。因此,三被告人的犯罪情形与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三名被告人作案时为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同时,三名被告人不是首要分子,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莫某某、庄某、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参与殴打并致他人死亡的案件。三名被告人所犯的罪行是未成年犯常犯的罪名——故意伤害罪。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受到两名主犯的蛊惑,为了所谓的报复泄愤,而对被害人吴某实施了群殴,导致其受伤过重而死。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因为三名被告均是未成年人,没有形成正确的三观,反而受到社会闲散分子的怂恿,最终实施了暴力行为。对于此种情形,不仅要依法对三名被告人定罪量刑,还要从社区矫正、学校教育、家庭管束等方面来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引领其走上人生正途。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