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钱财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侯某是A工程项目负责人。2014年10月19日,陈某在侯某已告知不同意将该工程交由其承包,并明知侯某已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的情况下,仍以A工程发包方的名义将该工程发包给李某,并与李某签订了合同,商定由李某先付20万元作为押金。2014年10月22日,李某汇款20万元后发现被骗,遂要求陈某退款。由于陈某将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致使不能返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遂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明知A工程负责人不同意将工程承包给自己,仍然假借A工程发包方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签订了承包合同,骗取押金20万元。即陈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李某钱款,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合同诈骗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在适用本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产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可以在签订他时产生,也可以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产生;其二、若是行为人履行了部分行为,但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核心义务,则仍然构成本罪。具体的核心义务需要依据签订合同的种类来判定。如买卖合同的核心义务是出卖与交付、租赁合同的核心义务是提供出租的房屋给租客居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