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为获利擅自贩卖委托人的牧牛,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分享到:
点击次数:330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18日09:37:1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为获利擅自贩卖委托人的牧牛,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3日,朱某某与巴某某签订了代牧协议,由巴某某代为放牧。期间,在未获取朱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巴某某将代牧的四头牛以6000元/头卖给第三人。经鉴定,四头牛市场价为31000元。朱某某认为巴某某涉嫌构成侵占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巴某某在未获取委托人朱某某的同意之下,擅自将代牧的4头牛贩卖给第三人,造成朱某某31000元的财产损失。即巴某某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情形。其行为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巴某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朱某某31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财产类犯罪中的“侵占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本罪的行为模式是——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具体而言,所有人自愿将该物转移给第三人占有,但第三人拒不退还或者所有人非自愿将该物转移给第三人占有,但第三人拒不退还。即第三人侵占委托物或侵占遗忘物、埋藏物,均可以被认定构成侵占罪。本案中,被告人巴某某通过代牧协议与自诉人朱某某产生委托合同关系,朱某某所有的牧牛实质是转移给巴某某代为保管。巴某某擅自出售的行为属于侵占委托物的情形,应当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电脑端.jpg

上一条:对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下一条:对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