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日至15日,李某某先后四次驾驶一辆农用机动三轮车至A公司厂区内,在公司电气厂电修车间、合成二车间、仪表厂等附近路上,盗窃4块雨水井井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取了A公司厂区附件公路上的4块雨水井井盖。即李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的方法盗取了4块窨井盖,数额较大。其行为与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李某某积极退赃退赔,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李某某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即对该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论处,还是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使得正在使用或者随时有使用可能性的交通设施被破坏,足以使过往车辆发生倾覆的危险。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危害了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本案中,李某某实施盗窃行为的路段行人、车辆很少,且通信的车辆车速较慢,雨水井较浅。即使盗窃了4块窨井盖,也尚无倾覆的危险,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应当以盗窃罪对李某某之行为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