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买卖外汇,对其行为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3年至2015年,为牟取利益,沈某在A银行多次搭讪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人员,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低价收购、高价出售的方式,非法为外币兑换的人员陈某、汤某、薛某办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买卖外币美元1618000余元,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沈某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在未获取相关部门的批准之下,以低价收购、高价售出的方式为多人办理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买卖了大量美元,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即沈某属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依据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退赔等因素,以被告人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中的“非法经营罪”。本案中,沈某属于非法买卖外汇并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除了沈某实施的行为外,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其一、行为人非法设立第三方支付平台;
其二、行为人非法发行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功能预途卡,如一卡通、购物卡等;
其三、行为人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其四、行为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向指定一方支付货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