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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抵债强行让对方卖房的行为,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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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9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18日10:53:5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为抵债强行让对方卖房的行为,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

 

案情简介

余某为A公司职员,负责投资业务。2017年8月25日,郑某某通过余某在A公司投资130万元,余某对此出具担保书,保证损失由自己承担。2018年2月11日,A公司被查处,郑某某损失投资款130万元。2018年2月11日至3月16日,为挽回损失,郑某某将余某强行带至其住所,限制其人身自由,要求其偿还130万元投资损失。期间,郑某某还对余某要挟和打骂,逼迫余某出具多张自愿还款的借条。余某转账42万余元后便无力偿还,郑某某又逼迫余某以房屋买卖的方式将房产过户。2018年3月17日,余某方允许郑某某离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强迫交易罪,且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法院判决

首先,就非法拘禁罪而言,被告人郑某某为了挽回自己130万的投资损失,强行带走余某、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在此期间多次要挟、打骂余某。即郑某某属于以非法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其次,就强迫交易罪而言,被告人郑某某名义上强迫余某将名下所有的房屋卖给自己,实质是为了以房抵债,且在此期间并未牟取暴利。即郑某某强行让余某卖房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以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郑某某强行买房的行为,是否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论处?依据《刑法》第226条之规定,要构成强迫交易罪,主观上必须具有强迫交易并借此牟取暴利的故意,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强迫交易的行为,且往往是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强迫对方完成交易。本案中,郑某某虽然是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迫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给了自己。但郑某某主观上是为了让余某以房抵债,并无以此牟利的目的,也未实际以此获利。因此,郑某某之行为仅具有强迫交易的形式,而无强迫交易的实质。因此,对其行为不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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