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案件中,如何认定受贿人员的认罪与认罚?
案情简介
王某是A市教育局社科科长。2006年至2019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在统筹协调管理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社会力量办学许可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48000元。后王某被抓获,王某到案后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涉嫌构成受贿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作为A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在其工作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获取他人财物448000元。即王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中,对王某受贿的定性无疑难问题。关键是如何认定王某属于认罪认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的含义如下所述:
首先,何为“认罪”?行为人承认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即为认罪。具体在适用时,不用行为人对其所犯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只要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即可。此外,若行为人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但不否认指控的事实,依旧可以认定为“认罪”。同时,若行为人对适用的司法程序(如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有异议,均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其次,何为“认罚”?行为人自愿接受相应的刑罚,即为认罚。具体在适用时,必须结合行为人的退赃退赔态度、悔罪态度等来综合判定其是否认罚。若是行为人拒不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拒不退赃或者无悔罪表现的,虽然口头说愿意接受处罚,仍然不能认定为“认罚”。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给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这一制度。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