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校园内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具体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2日上午,黄某某(15岁)与梁某某发生争执,便与其约定时间地点打架斗殴。12月5日16时许,黄某某纠集肖某某(15岁)、钟某某(17岁)骑摩托车依约至校门口,欲帮林某某打架。因林某某已被其姐姐接回,双方没有打架。随后,双方将打架时间改为次日下午二点,地点改为后操场。12月6日14时许,双方按时到场。黄某某在他人怂恿下率先殴打了梁某某的头部。随后,肖某某、钟某某也上前围殴梁某某。见梁某某倒地不起后,三人遂逃离现场。后梁某某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钟某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遂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为泄私愤,纠集被告人肖某某、钟某某,在校内集体殴打被害人梁某某,致其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即三被告人属于在公共场合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情形。其行为与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三被告人作案时均为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同时,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其家属也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依法予以量刑。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校园聚众斗殴所引发的血案,涉及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这两罪也是未成年犯常犯的罪名,且大多是因为与同学之间的琐事而引发的矛盾,最终酿成大祸。除此之外,校园内的学生聚众斗殴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就民事赔偿责任而言,行为人需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残疾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就行政责任而言,若行为人聚众斗殴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则属于扰乱了社会治安,需要接受行政拘留或者罚款(此处是指高校的成年学生)。同时,就刑事责任而言,校园内的学生聚众斗殴,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