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界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情简介
2008年至2012年,冯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钱款,虚构经营轧废、水渣生意需要大量资金、销售A公司股权、承建B工程等事实,以入股分红、高息返利为诱饵,多次骗取王某、孙某某、梁某钱款共549.7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涉嫌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冯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钱款,虚构多项事实,以投资返利为诱饵,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549.7万元。即冯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诈骗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投资型”诈骗案,罪犯冯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准确界定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亦或是侵占罪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诈骗罪为基准,三罪的区分如下所述:
其一、诈骗罪与盗窃罪主观上均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客观上,诈骗罪要求是被害人因为受骗而自己转移了对于财产的占有,盗窃罪要求是行为人以窃取的方式转移了被害人对于财产的占有。因此,两罪的区分是谁来转移涉案财产的占有。
其二、诈骗罪与侵占罪主观上均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客观上,诈骗罪要求财产的占有发生了转变,侵占罪要求财产的所有发生了转变。因此,两罪的区分是是否转移了被害人对于财产的占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