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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占用单位财产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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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40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2日09:59:5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占用单位财产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池某是A公司职员,负责A、B公司的合作项目。2012年9月至12月,池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以虚报付款申请和虚开发票至公司报账的方式,将A公司45万元的资产占为己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池某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池某作为A、B公司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报付款申请与虚开发票的方式,骗取A公司钱款45万元。即池某属于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产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赃退赔,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财产类犯罪中的“职务侵占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从客体要件上讲,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所在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从客观要件上讲,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产,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且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的方式侵占了单位的财产,至少达到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从主体要件上讲,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从主观要件上讲,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产的目的。至于最终是否将占有的单位财产予以处分,并不影响本罪的认定。因此,本案中,池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司财产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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