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违法销售劣药,对其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何某某使用微信以150元的价格向张某销售了一瓶A品牌保健品。张某服用该保健品后出现了严重不适的症状。经鉴定,涉案药品成分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系劣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构成销售劣药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明知售卖的保健品不符合国家药品安全标准,仍然通过微信向张某售卖,导致其服用后身体不适。即何某某属于销售劣药,给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其行为与销售劣药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何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退赔等因素,以被告人何某某犯销售劣药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量刑。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药品类犯罪中的“销售劣药罪”。与销售假药罪不同,本罪属于实害犯,即行为人销售劣药的行为必须给被害人的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方能构成本罪。此外,针对药品类犯罪,需要注意如下定性:
(1)行为人非法生产、销售非药品原料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行为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售卖药品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3)行为人有药品经营许可,但是从非法途径获取药品,对外售卖,若售卖的是假药、劣药,则以销售假药/劣药罪论处。若售卖的不是假药、劣药,则将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属于无药品经营许可,私自售卖与国家药品标准成分不符的保健品,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