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走私”行为?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日,周某某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经A口岸旅检通道进境。被截查后,海关关员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查获1条(200支)香烟和1罐营养素(900克/罐)。经核定,上述物品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75元。另查明,周某某2016年曾因走私普通货物进境被处以两次行政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向海关书面申报的情形下,擅自通过旅检通道,意图偷逃税款。即周某某属于为了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情形。其行为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补缴税款,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周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三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经济犯罪中的走私类犯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走私”行为包括直接走私、间接走私、变相走私。所谓直接走私,是指行为人自己携带走私的货物、物品在未报关的情况下,私自闯关的行为。所谓间接走私,是指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购买走私的货物、物品,或者行为人直接在境内运输、收购、贩卖他人走私进来的货物、物品。所谓变相走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变相偷逃海关关税的行为。如将国家规定的保税货物留在境内销售牟利。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随身携带涉案物品,未向海关申报,便意图通关的行为属于直接走私,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