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侵犯著作权的有社会影响重大的政治读物,法律如何评价?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至5月,汤某某先后以4元/本的价格将10000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售与邓某某,获利人民币4万元。邓某某将上述《读本》分别销往A省各市、县。经鉴定,上述《读本》全部为侵犯著作权的出版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汤某某明知购入的是盗版书籍,为了非法获利,仍然将10000册涉案书籍售与邓某某,致使邓某某将涉案书籍销往A省各地。即汤某某属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其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汤某某售卖的盗版的政治读本,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当应对其从重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汤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邓某某售卖盗版政治读本的行为,应当如何量刑?即是否可以认定其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本案中,邓某某售卖的不是一般的读物,而是对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政治读物。因此,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为恶劣。此外,邓某某犯案的手法隐蔽、专业性强、经营产业化,不易被打击。因此,应当认定邓某某之行为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予以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