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仿真枪入境的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0日18时,经朋友介绍,金某在香港A车站帮助第三人将两个封好的包裹带到深圳,赚取500元港币代工费。金某从B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当场查获了9支仿真枪、18件配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涉嫌构成走私武器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金某为了非法获利,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形下,帮助他人携带了仿真枪及配件,意图从B口岸入境。即金某属于违反我国枪支管理的法律规定,走私枪支入境的情形。其行为与走私武器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走私枪支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金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金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走私类犯罪中的“走私武器罪”。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被告人金某走私仿真枪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是走私武器的行为?即涉案的仿真枪是否认定为武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行为人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有杀伤力,且达到了真枪的程度,应当以走私武器罪论处。若行为人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有杀伤力,但未达到真枪的程度,仅仅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时,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论处。若行为人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没有杀伤力的,且国家允许进出口的,直接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即可。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