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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账外收取回扣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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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3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3日11:31: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股东账外收取回扣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B公司系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苏某某为B公司董事长。苏某某退休后,与A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继续负责经营B公司。经过协定,苏某某持有B公司70%股份。此后,B公司依据订单面额支付佣金给国外代理商C公司。C公司负责人再按一定比例向苏某某返还佣金。截至案发,苏某某共收到返还款50万美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某作为B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其持股的便利,以收取回扣的方式,为C公司牟取了不正当利益。即苏某某属于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的情形。其行为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综合苏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以被告人苏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苏某某是以收受回扣的方式受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所谓回扣,是指经营者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的方式按照一定的比例退还价款给行为人的情形。此外,回扣与佣金不同,佣金是以明示的方式合法入账的,而回扣是暗示的方式未入公账。因此,行为人收受回扣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受贿行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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