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反卖人贩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案情简介
2014年,高中女生刘某外出游玩时,遇到女人贩子张某。为了避免自己被拐卖,刘某利用了张某贪心的心理,谎称还有三名女同学想跟张某一起去“工作”。最终,张某受到刘某蒙骗,使得自己反被卖给他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涉嫌构成拐卖妇女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虽然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将张某欺骗,并致使张某自身被拐卖。但是,刘某是为了避免自己被张某所拐卖,不得已而实施了此自救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一审法院对其作出的无罪判决,均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因此,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改判无罪,只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不再判刑。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人贩子欲拐卖少女刘某、反被其拐卖的案件。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刘某反卖人贩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是刑事犯罪行为?从客观违法性上讲,被告人刘某确实实施了拐卖人贩张某,并最终将其卖出的违法行为,与拐卖妇女罪的客观要件相符。但是,从主观有责性上讲,刘某实施此行为是因为张某欲将其贩卖。即可以认定刘某的主观目的是为自救,与“正当防卫”相类似。其主观恶性很小,社会危害性很小,不应当作为刑事犯罪处理,二审法院改判的无罪判决更为适宜。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